室內環境檢測采樣規則
1.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劃分為以下兩類:
1、Ⅰ類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醫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兒園、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2、Ⅱ類民用建筑工程:辦公樓、商店、旅館、文化娛樂場所、書店、圖書館、展覽館、體育館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廳、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,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,并不得少于3間;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,應全數檢測。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,抽檢數量減半,并不得少于3間。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:
1、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m2時,設1個檢測點;
2、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~100m2時,設2個檢測點;
3、房間使用面積大于100m2時,設3~5個檢測點。
6.0.14 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,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。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.5m、距樓地面高度0.8~1.5m。檢測點應均勻分布,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。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、苯、氨、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)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。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以后進行。
6.0.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,并可進行再次檢測。再次檢測時,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。
其它方面的采樣說明:
1、 旅店業客房采樣
客房間數≤10>100
采樣點數(個)客房數5~10客房數1~5
采樣高度(m)0.8~1.20.8~1.2
2、 文化娛樂場所影劇院、音樂廳、錄象廳(室)采樣
座位數(個)≤300≤500≤1000>1000
采樣點數(個)1~22~33~45
采樣高度(m)1.21.21.21.2
3、 舞廳、游藝室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廳采樣
座位數(個)≤50≤100≤200>200
采樣點數(個)1233~5
采樣高度(m)舞廳1.5 其他場所1.2
4、 展覽館、圖書館、美術館;商場、書店;醫院候診室;
就餐場所;公共交通等
面積200~10001001~5000>5000
采樣點數(個)246
采樣高度(m)1.2~1.51.2~1.51.2~1.5
附: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濃度*
檢測項目Ⅰ類工程*值Ⅱ類工程*值
氡(Bq/m3)≤200≤400
甲醛(mg/m3)≤0.08≤0.12
氨(mg/m3)≤0.2≤0.5
苯(mg/m3)≤0.09≤0.09
TVOC(mg/m3)≤0.5≤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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